案例看離婚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力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squaredesports.com 時間:2023-10-24
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做出的一攬子協議,對于離婚、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承擔等重要事項做出約定,雙方離婚后,都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受到離婚協議書的約束。因此,離婚協議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于離婚的雙方和孩子來說,離婚協議是對各方的利益保障。
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案件,離婚時沒有慎重考慮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或者離婚協議書的描述不嚴謹、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雙方對履行離婚協議書產生爭議,即使通過訴訟,也很難再保護自己的利益。
因此,在離婚協議書中,首先要明確雙方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次要明確孩子的撫養、撫養費的支付、探望時間和方式、違約責任等細節問題,描述要準確、有可執行性;第三,在處理大額財產時,要明確財產的范圍、財產的處理結果等,對于較大價值的財產,建議明確財產的具體信息。在雙方對離婚相關事宜基本達成一致后,建議由律師代為起草離婚協議書文本。
下面的案例中,因為協議描述不清楚,未能明確政府所欠款項的具體來源、金額等信息,導致無法認定其財產的性質,公司取得的二百余萬元補償款無法分割,由原告方承擔敗訴的結果。
案例:
魏某、王某原為夫妻關系, 2016年8月25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約定:王某同意將其在廣州某培訓公司的股份以及廣東某能源公司的股份轉讓一半給魏某,并同意支付30萬元給魏某作為經濟補償金。第四條約定: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項,可由魏幫忙追討債務,王某愿給魏勞務費10%(無論是否因為魏協助追討而產生的償還數額,都須付10%給魏某)。
廣東某能源公司成立于2006年,王某股權比例占90%。 2014年該公司所占的國有土地拆遷,得各項補償款項共20245607元。
魏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向魏某支付1244560.7元,
訴訟中,魏某主張王某在電話及雙方的短信記錄中均確認當初是假離婚,離婚協議書中魏某、王某約定的“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項”就是指某能源公司獲得的征地補償款項。 對此,魏某出示了電話錄音及文字記錄、短信記錄、微信記錄等予以證實。 但王某對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魏某、王某在離婚協議書第四條中約定的“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項”的具體指向標的內容不明確,對于“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項”是否是政府發放的廣東某能源公司的補償費用,雙方陳述不一致。
離婚協議中約定處理的財產,應為屬于魏某、王某夫妻雙方的合法財產。 首先,離婚協議書中第四條中約定的財產不能確定是補償給某能源公司的補償款,其次,即使如魏某所述,離婚協議中第四條約定的“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項”是指政府支付給某能源公司的補償款,該補償款也屬于支付給瑪莉王公司的款項,不能直接認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魏某主張王某按離婚后收到的征地補償款12445607元的10%向魏某支付1244560.7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魏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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